六安中2021高考报名时间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20-12-30分类:综合资讯浏览:176评论:0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对全区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凡在我区参加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及录取的考生,包括秋季统考、本科职教师资考试、本科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考试、残障生单独考试、高职班、高职单招、三二分段、少年班、消防单独考试等考试类型和强基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员(含一级运动员单考)、保送生、其他单独招生等录取类型的考生,均须按规定履行报名手续。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其中:
符合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参加中考和高考工作的意见》(内教办字〔2013〕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件)相关规定的区外务工人员(含其他非我区户籍就业人员,下同)随迁子女和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的考生,参加了我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开考的全部科目考试,且满足以下对应条件可以报名参加本科录取。
1.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除符合“25号文件”规定的参加2018年中考条件外,截至2021年9月1日,还须符合以下3个条件:一是2018年被区内高中录取;二是本人具有我区高中阶段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且连续就读满3年;三是家长在我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且连续居住、有合法职业且纳税(或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均满3年。
2.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的考生,截至2021年9月1日,须符合以下3个条件:一是本人具有我区高中阶段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且连续就读满3年;二是本人取得我区户籍满3年;三是家长在我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有合法职业且纳税(或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均满3年。
不符合参加本科录取条件的考生,可以报考专科。在网上预报名时,“承诺只报考专科”项须选择“是”,并在现场确认时,签订《内蒙古自治区高考报考高职(专科)承诺书》。
报考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下同)毕业生(以下简称高职对口招生)的考生须技能考核合格。
区内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具有我区学籍和实际就读满3年,均可在应届毕业当年报考高职对口招生各科类;此类往届生参加高考报名,须符合相应的报考条件。
普通高中应往届生和技能考核不合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生不具备高职对口招生报名资格。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报考少年班、数学英才班者除外);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在我区以外的其他省(区、市)完成2021年高考报名的考生;
7.教育部年度招生工作规定中规定的其他不具备报名资格的人员。
报名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9:00至2020年11月27日18:00。
所有考生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预报名、网上缴费和现场确认等报名手续,逾期不予受理相关报名手续。
考生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的旗县(市、区)(以下简称旗县)招生考试机构报名。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在其父母居住地旗县报名。
除下列情况外,不得跨盟市、跨旗县报名。
以下5类考生可以在其就读学校所在地旗县报名:
1.自治区教育厅批准的招生规模内的跨盟市招收的宏志班应届生;
2.盟市直属高级中等学校本盟市户籍应届生;
3.蒙语授课各科类应届生;
4.高职对口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生;
5.五年制高职三二分段应届转段生。
以下4类考生可以由盟市招生考试机构安排在指定旗县集中组织考试:
1.蒙语授课的往届生(属于面向全区招生的,可以在原应届就读学校所属旗县报名);
2.高职对口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往届生;
3.汉语授课加试蒙古语文乙的应往届生;
4.外语应试语种为日语或俄语的考生。
朝鲜语授课考生统一在乌兰浩特市考试。
符合条件拟报考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应在户籍所在地报名,不能在盟市指定的非户籍所在地报名。
为组织实施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明确提出如下六点工作要求: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部门协调机制;
二是要落实工作责任,严把报名资格审查关;
三是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考生培训和服务;
四是要健全公示渠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
五是要制定工作预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六是要加大违规处罚,依法严格督查追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十五条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升国旗、唱国歌、祭奠烈士、参观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时,保持庄严肃穆;
(二)遵循公共礼仪,着装整洁大方,不大声喧哗,不使用低俗语言;
(三)轻声接打电话,使用音视频播放设备控制音量;
(四)参观博物馆、纪念馆等场馆和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那达慕大会等活动时,服从现场管理,遵守场馆秩序,爱护场馆设施;
(五)举办娱乐、健身、商业等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防止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
(六)遇有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服从现场管理,配合应急处置措施;
(七)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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