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写电话号码,一般可以使用,但有个别地区可能会不行,建议填上。
增值税专 票销售方电话区号错误,并不影响发 票的认证,也不符合发 票作废的条件,当然也就不存在货物、发 票、款项不一致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 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 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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