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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北京专家联谊会章程

一、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北京专家联谊会章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人才队伍结构,加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保障,根据《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发〔2017〕20号)、《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发〔2017〕38号)及国家和本市引进人才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北京“四个中心”战略定位和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立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人才需求,坚持政治站位,坚持首善标准,以德为先,通过多种方式不拘一格地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创新主体引进紧缺急需人才。

第三条 建立优秀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来京工作的,可快速办理引进手续:

(一)“千人计划”和“海聚工程”的中国籍入选专家;

(二)“万人计划”、“高创计划”、中关村(000931,股吧)“高聚工程”的入选人;

(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

第四条 支持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引进人才:

(一)在京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工程等任务或进行其他重要科技创新的优秀人才团队,其领衔人可办理人才引进;由2名国家或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推荐,优秀人才团队的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二)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5000万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7000万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其主要创始人和核心合伙人可办理人才引进;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1亿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1.5亿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由2名主要创始人或核心合伙人推荐,其团队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三)市属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总公司及其他相应单位实施的重点人才工程中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入选人,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第五条 加大科技创新人才及科技创新服务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中国专利金奖”获奖专利的发明人、获得3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独立完成人、以第二作者及以上身份获得6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其专利在京落地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总部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企业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8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6倍);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科技创新服务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机构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20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15倍);

(四)本市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入站人员,出站后被本设站单位聘用的。

第六条 加大文化创意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在京注册运营、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含)且年均税后净利润2000万元以上(含)的文化创意企业,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文物保护等领域国家级奖项获奖人和国家级文化创意人才培养工程入选人;

(三)社会贡献较大的知名媒体人、自由撰稿人、艺术经纪人、文化传承人、展览策划人和文化科技融合人才,以及著名的作家、导演、编剧、演员和节目主持等人员。

第七条 加大体育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大赛事策划人和组织人、著名运动员和教练员、国际级和国家A级裁判员、知名体育解说员和体育节目主持人;

(二)具有良好发展趋势和培养前途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第八条 加大国际交往中心建设的人才保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在京注册的重要国际组织或国际组织分支机构聘用的核心人员;

(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发机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来京投资设立的规模以上企业等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本市急需的具有全球视野、掌握世界前沿技术、熟悉国际间商务、法律、金融、技术转移等规则的人才。

第九条 加大金融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设立并备案,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000万元以上的天使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伙人、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设立并备案,实收资本3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伙人、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在京设立的金融控股集团、持牌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平台、金融组织聘用的贡献突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

第十条 加大教育、科学研究和医疗卫生健康等专业的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具有国家“双一流”大学(或学科)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5年以上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职称的高等教育人才和科研人才;

(二)具有省级或地市级优质中小学10年以上教学经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

(三)具有三级医院10年以上从医经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医疗卫生健康专业人员;

(四)本市紧缺急需的其他具有相应水平的教育和医疗卫生健康人才,以及其他类型事业单位所需的专业人才。

第十一条 加大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

(一)世界技能大赛获奖人及其主教练、本市职业技能一类竞赛第一名获奖人及其它国家级以上相应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奖人且贡献突出的,可办理人才引进;

(二)本市科技成果转化紧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第十二条 建立自由职业者引进通道。对本市科技创新或文化创新贡献突出且依法纳税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第十三条 拓展紧缺急需人才遴选引进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用人主体中稳定工作、贡献突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在国内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经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合格的;

(三)经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区或局级单位按程序推荐的;

(四)经相应的人才认定委员会认定推荐的;

(五)其他特殊特艺人才或紧缺急需人才。

第十四条 拟引进的人才应无刑事犯罪记录,提出引进时一般应在聘用单位工作满2年。引进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三城一区”引进的可放宽至50周岁,个人能力、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可进一步放宽年龄限制。引进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第十五条 加强引进人才落户保障。引进人才无产权房屋的,可在聘用单位的集体户落户;聘用单位无集体户的,可在单位存档的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落户。

第十六条 优化引进人才办理程序。引进人才本人签署诚信声明,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做出书面承诺后,由聘用单位向所在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具有管辖权的局级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市人力社保局对拟引进人才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引进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 明确引进人才工作职责。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全市引进人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区人力社保局(含开发区人劳局)、具有管辖权的局级单位人事部门等报送单位负责对引进人才发挥作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聘用单位负责加强对引进人才的管理与服务,履行帮助办理引进手续、缴纳社会保险等责任和义务;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引进材料,并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单位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加大廉政风险防范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明确相关主体职责,防范廉政风险。人才引进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贿受贿、推诿拖延等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其中,主管部门和聘用单位给予全市通报、压减办理数量、列入黑名单、暂停办理调京业务等处理;申请人取消调京资格、不良信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有效期为5年的记录,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予以注销;相关人员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此前发布的《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 北京市工作寄住证 的暂行办法》(京人发〔1999〕38号)同时废止。

二、北京专家联谊会章程(修正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北京专家联谊会(英文译名:Beijing Experts Friendship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团体由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哲学社会科学专家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北京地区专家、学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各类学术、技术交流、咨询、联谊活动,密切专家之间的联系,充分发挥专家的智力优势和业务专长,为建设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推进首都改革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团体是市委、市政府联系广大专家的桥梁和纽带,是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参谋助手,是广大专家深入基层、服务社会和交流、合作、联谊的载体,是各类人才增长才干、完善自我的平台。

第五条本团体接受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和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民旺乙19号西楼4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组织会员参加学习、考察、调研和建议征集活动;帮助会员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和首都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社会发展情况,为首都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献计献策,发挥智库作用;

2.组织会员完成有关部门交办或有关单位委托的关于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建设项目、科研课题等研究、论证和咨询工作;

3.组织会员进行学术、技术交流和研讨活动;协助会员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活动,密切相互协作,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推广和应用;

4.充分发挥会员群体的智力优势,通过培训、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为社会提供服务;

5.举办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进会员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

6.组织青年分会各项活动;

7.为会员的成长发展、工作生活提供相关服务;

8.承担“首都院士之家”相关服务职能。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团体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凡拥护本团体章程,年龄不超过70周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家,可申请为本团体的个人会员:

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不限年龄);

2.“首都杰出人才奖”获奖人员;

3.国家级、市级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人才;

4.入选“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海聚工程”和“高创计划”的高层次人才;

5.“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获奖人员;

6.中央组织部和共青团中央“博士服务团”成员;

7.因本团体工作需要,在有关工作部门从事人才工作且热心为本团体会员服务的部门负责同志;

8.其他在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声望,并取得突出成就的人才。

第十条个人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经有关部门或会员推荐;

(二)提交入会申请表;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推荐新会员的权利;

(六)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与本团体活动,接受本团体组织的有关业务和理论培训,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为本团体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三条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本团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设立名誉会员。

第十五条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拥护本团体章程,愿意为专家事业发展作贡献的单位可申请为本团体的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团体会员应积极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为本团体的发展建设提供支持。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团体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后30日内,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有变更事项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本团体可聘请顾问。

第二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本团体可聘请名誉理事。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的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长、秘书长;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选举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聘请本团体顾问、名誉理事;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八)接受监事会监督,并对有关建议提出处理意见;

(九)决定常务理事会提交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35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一)、(二)、(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并具有以下职责:

(一)领导本团体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二)决定召开理事会会议;

(三)提交理事增选等重大事宜;

(四)决定本团体年度工作计划;

(五)批准本团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界别组组长、副组长人选,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五)决定本团体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事宜;

(六)决定本团体重大活动,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文件;

(七)遇特殊情况,可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行使理事长职权。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的工作机构为秘书处,可下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负责秘书处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调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团体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四)提出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事宜;

(五)处理本团体其他日常事务;

(六)遇特殊情况,可委托副秘书长行使秘书长职权。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设立若干界别组。界别组是本团体的内设机构,其设置和变动由理事会决定。界别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

第三十三条界别组承担下列工作: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决定;

(二)组织本界别组会员开展各项活动;

(三)团结、联系、服务本界别组会员;

(四)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年满70周岁的会员自动转入资深会员。资深会员(院士除外)不再承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设立青年分会。入会当年年龄在40岁以下的,纳入青年分会。青年会员年满45岁且达到第八条所列条件的,自动转为一般会员,未达到第八条所列条件的作退会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其他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5人组成。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按照社团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本团体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工作提出建议,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包括个人会费和团体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每年交纳会费标准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条本团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完成的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资产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终止程序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开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15年3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解释权属北京专家联谊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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