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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文化课培训机构办学章程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20-12-30分类:综合资讯浏览:181评论:0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2013年第17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四川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2013年第17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四川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4 月 24 日教育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四川大学由原四川大学、原成都科技大学、原华西医科大学于1994年、2000年两次合并组成。原四川大学起始于1896年创办的四川中西学堂;原成都科技大学起始于1954年全国院系调整时组建的成都工学院;原华西医科大学起始于1910年由美国、英国、加拿大基督教会创办的私立华西协合大学。

学校遵循“以人为本、崇尚学术、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以集思想之大成、育国家之栋梁、开学术之先河、促科技之进步、助文化之繁荣、引社会之方向为自身使命,建设中国一流研究型综合大学。

第一条  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24号,设望江、华西和江安三个校区。

第四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是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并由教育部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共建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由举办者作出决定。

学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完善对学校的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法律法规,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实施内部管理。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四川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依靠全体师生员工办学。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自主调节学科或专业门类结构。学科专业涵盖自然科学、工程科学、生命医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等主要学科领域。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自主调整和设置学科、专业,规划学科布局,加强学科交叉,培育新兴学科,促进学科协调发展。

第九条  学校根据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与自身实际情况,不断探索建立适合自身健康发展的管理体制机制。

第十条  学校校训为“海纳百川,有容乃大”;校风为“严谨、勤奋、求是、创新”;办学理念为“以人为本、崇尚学术、追求卓越”。

第十一条  学校标准标识色为锦绣红和优雅灰,校旗由中国红和优雅灰组成,中国红在上,优雅灰在下。在中国红部分的上方正中位置印有校徽标识,下方正中位置印有中文校名;在优雅灰部分的正中位置印有英文校名。

第十二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以锦绣红为标准色;双圆之间上方是邓小平题写的校名四川大学,下方是学校英文名;内圆正中是“凤钟楼”图像标志,下方是建校年份“1896”字样。徽章为印制有邓小平题写的中文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十三条  学校校歌是张澜等词、佚名曲的《四川大学校歌》。

第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9月29日。

第十五条  学校把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基本目标,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致力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具有深厚人文底蕴、扎实专业知识、强烈创新意识、宽广国际视野的国家栋梁和社会精英。

第十六条  学校主要实施高等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教育为主要形式,适当开展非学历高等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开展继续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教育。

学校实施的高等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主要招收和培养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社会伦理和学术道德,鼓励和保护学术探索和科学研究,推动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人类的知识创新和进步贡献力量。

第十九条  教师和研究人员是科学研究的主体,学校努力实施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有机结合。研究生是科学研究的重要参与者,本科生是科学研究的学习者和辅助参与者。

第二十条  学校基于公平公正原则和学科发展需求,对不同学科或不同类型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源,并鼓励各类科学研究者向各级政府、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申请研究资源。

第二十一条  学校肩负社会使命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学科、人才、科技、信息、医疗卫生等优势,为国家、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提供高水平服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推进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各单位和师生与政府、校外科研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针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及国际和区域问题,开展宏观政策和战略研究,充分发挥思想库、智囊团、人才库的作用。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吸收借鉴世界优秀文明成果,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师生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加强文化研究,为文化繁荣和文明发展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加强师生员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培育知荣辱、讲正气、做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

第二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的主体。学校关心爱护学生,引导和保障学生勤奋学习、探讨学术的积极性,激励学生奋发成才。

第二十八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等良好品性。

学校积极改善办学条件,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学生健康成长,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生依据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满足规定的学历和学位条件后,获得学历和学位证书;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组织;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

(八)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享有就业指导和服务的权利;

(十一)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意见和提出申诉;

(十二)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践行学术诚信;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专职科研人员、教学科研辅助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二条  教师是学校的办学主体。学校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学校事业发展最重要的基础工作,充分信任和依靠广大教师办学,维护教师权益,改善教师待遇,加强教师培训,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三十四条  学校在岗教职员工依据学校规章制度,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平等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意见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在岗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国守法、敬业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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